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营销界
营销界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营销界
采访中,记者看到,前一日反映问题的讨薪人员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已经坐到了调解室里,适时有个口音明显的人插话:“大家放心,只要核算好,一分钱也不会少你们的,我们这么多部门的人都在,就是为了让大家尽快拿上钱回家过年。”这是104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詹旭曦的声音。“这里的每间调解室都是詹主任的‘第二办公室’。”提起詹旭曦,104团司法所所长马晓军对记者说。《营销界》